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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保證金與履約保證金的區(qū)別

2007-04-13 來源:北京市工程建設(shè)發(fā)包承包交易中心 作者:王琳 瀏覽次數(shù):

 

1.提交主體:投標保證金由所有投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僅由中標人提交。 

 2.保證金的期限:投標保證金應(yīng)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保證金期限內(nèi)提交,一般在投標同時提交;履約保證金應(yīng)在簽定正式施工合同前提交;投標保證金返還時間為簽定施工合同或提供履約保證時的第28天;履約保證金返還時間為工程經(jīng)驗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約定時間。

3.后果:沒有按照招標文件提交投標保證金或所提供的投標保證金有瑕疵的,按廢標處理;提交投標保證金但違反下述方投標保證金的兩種情況之一,沒收投標保證金;沒有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將失去訂立合同的資格,并沒收投標保證金。提交履約保證金方不履行合同,接受方可按合同約定沒收保證金,并不以此為限;接受方不履行合同,須向提交方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并不以此為限。

4.目的:投標保證金的目的有二:其一,投標人在有效期內(nèi)不能撤回其投標文件;一旦中標,必須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提交履約保證金或簽署合同。履約保證金的目的保證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要保證按合同約定的質(zhì)量和工期條款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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