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實施日期1998年1月1日) 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本市勘察行業(yè)的競爭機制,保證工程質量,提高工程投資效益,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工作的主管部門,是首都規(guī)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首規(guī)委辦),北京市勘察設計管理處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工程勘察項目(經首規(guī)委辦批準不宜招標的建設工程勘察項目除外),均須按照本規(guī)定進行招標投標: (一)總建筑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設工程項目; (二)總投資額在五千萬元以上的工業(yè)、民用、市政建設工程項目; (三)總投資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 (四)特級和一級建筑物或對地基基礎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項目; (五)概算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工程項目。 第四條 招標方式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投標單位不得少于三個。 特殊建設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進行議標。 第二章 招 標 第五條 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批準的建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經規(guī)劃部門核準用地范圍的圖紙和文件; (三)設計任務書和符合要求的地形圖、建筑平面位置圖。 第六條 招標活動由招標單位負責組織。建設工程項目可以一次性招標,也可以分項招標。 第七條 招標單位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托的具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 第八條 招標文件由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書、工程概況、招標方式、對投標單位資質的要求、對提交勘察成果報告時間的要求、對勘察技術的特殊要求以及勘察現(xiàn)場條件的圖紙和說明等內容。 第九條 招標文件由招標單位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備案后,發(fā)送投標單位。招標文件發(fā)出后,招標單位不得隨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條件。因特殊情況確需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或補充的,需經市勘察設計管理處批準,并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十天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條 凡持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和工程勘察證書的工程勘察單位,均可按工程勘察證書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參加投標。 第十一條 投標單位的資格文件由招標單位進行核查,并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復核。 投標單位應當向招標單位繳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的具體數(shù)額由招標單位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領取招標文件。 第十二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寫投標書。投標書應當字跡清楚、內容齊全、表達真實準確,并應當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投標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勘察方案及說明書; (二)勘察手段、施工組織方案; (三)需建設單位提供的配合條件; (四)提交勘察成果的時間; (五)勘察費報價??辈熨M根據(jù)投標書工作量按國家收費標準計算,上下浮動不得超過5%。 第十三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將密封后的投標書送達招標單位。投標書一經送達不得更改。 第四章 開標、評標、決標 第十四條 開標由招標單位主持,并應當在全部投標單位參加下公開進行。開標時應當對標書登記編號,做保密處理后送評標小組。 第十五條 招標單位應當檢查投標書的密封情況,宣布評標原則、決標辦法和程序,啟封投標書,宣讀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并作開標記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或者文字不清、內容不全、弄虛作假; (三)投標書未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標書逾期送交; (五)未繳納投標保證金。 第十七條 評標小組由招標單位和專業(yè)技術專家、該項工程的建筑設計人員五至七人組成,與投標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單位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小組。 第十八條 評標小組以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書的內容為主要依據(jù),對投標單位執(zhí)行規(guī)范和規(guī)程、解決工程技術問題、勘探和測試工作量的合理程度、勘察進度以及投標單位的資歷和社會信譽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后,擇優(yōu)決定中標單位。 第十九條 評標報告由招標單位編制。招標單位將評標報告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備案后,向中標單位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單位發(fā)出未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條 決標后十日內,招標單位應當向所有未中標單位返還投標保證金,并付給未中標單位投標書編制補償金,補償金的具體數(shù)額由評標小組根據(jù)編制投標書的工作量確定;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在中標單位與招標單位簽訂勘察合同后,由招標單位返還。 第二十一條 中標單位自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與招標單位按照投標書的內容簽訂勘察合同。 中標單位應當依照勘察合同進行勘察,不得轉包給非中標單位勘察。 第二十二條 決標后,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當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繳納管理費,管理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結果不予確認,設計單位不得使用;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對責任單位處以勘察費50%的罰款,其中屬投標單位責任的,責令投標單位一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 (一)按照本規(guī)定應當實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 (二)投標單位不符合條件,參加投標并中標的。 本條第(二)項的招標、投標無效。 第二十四條 在投標過程中,投標者互相串通,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的;投標單位和招標單位互相串通,以排擠其他投標單位參與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責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或者招標,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中標通知發(fā)出一個月后,中標單位不簽訂勘察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二十六條 勘察合同簽訂后,中標單位轉包的,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對其處以勘察費50%的罰款,并責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 第二十七條 招標、投標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或糾紛的,可以協(xié)商解決,或者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申請調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定具體執(zhí)行中的問題,由首規(guī)委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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