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煤炭工業(yè)部、鐵道部修訂的煤炭送貨辦法的通知
2008-04-01 來源:中華鐵道網 作者:未知(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六日)國務院同意煤炭工業(yè)部、鐵道部修訂的《煤炭送貨辦法》,現(xiàn)在轉發(fā)給你們,請自一九六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國務院批轉煤炭工業(yè)部、鐵道部制定的《煤炭統(tǒng)一送貨辦法》,同時廢止。煤炭送貨辦法
實行煤炭送貨辦法,是煤炭工業(yè)部門和鐵路、交通部門貫徹執(zhí)行“發(fā)展經濟,保障供給”方針,保證完成國家煤炭分配計劃,更好地為用煤單位服務的一項重要措施。自一九五六年實行送貨以來,對于保證用煤單位的需要,節(jié)約人力、物力和財力,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發(fā)展,起了積極作用。但是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有些單位,全心全意為用煤單位服務的思想不夠明確;在處理企業(yè)之間的關系上,強調制約,忽視促進,缺乏嚴格要求自己的精神和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
做好送貨工作,在產、運、需三方面,都應當加強為生產、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反對單純營利觀點; 樹立全局觀點, 反對本位主義;提倡互諒互助、協(xié)商辦事,反對斤斤計較、互相扯皮。
煤礦和鐵路、交通部門的各級領導干部,必須經常深入實際,深入群眾,加強督促檢查,主動征求用煤單位意見,及時總結和交流經驗,認真改進工作,保證按時、按質、按量地發(fā)運煤炭,力求為用煤單位服務得越來越好。按時發(fā)運
第一條 煤礦和鐵路、交通部門,必須加強協(xié)作,密切配合,千方百計地采取措施,保證用煤單位按時收到煤炭。
第二條 煤礦應當根據(jù)訂貨合同,編制煤炭月度運輸計劃,并辦理托運手續(xù)。鐵路部門和煤礦, 應當根據(jù)煤炭月度運輸計劃、 用煤單位需用煤炭的緩急情況和卸車、儲存能力,共同編制旬、日裝車方案,做到對大戶均衡發(fā)運,對小戶定旬發(fā)運,保證全面地完成計劃。
第三條 用煤單位遇有特殊情況,提出推遲或者提前發(fā)運煤炭的時候,煤礦和鐵路、交通部門,應當共同設法,盡量滿足這種要求。煤礦和鐵路、交通部門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按照計劃發(fā)運煤炭的時候,必須主動與用煤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研究解決辦法,盡量避免給用煤單位造成困難。保證質量
第四條 煤礦必須認真貫徹“質量第一”的方針,努力提高煤炭的質量,不斷降低煤炭中的灰分、全水分、含矸率和塊煤限下率,保證按照訂貨合同中規(guī)定的品種、規(guī)格、質量標準發(fā)運煤炭。
第五條 煤礦發(fā)運的煤炭的質量,應當批批合格。但是,灰分和全水分,按批檢查的時候,分別允許有百分之零點五和百分之一(絕對值)的波動系數(shù),全月平均都不準有波動系數(shù)。
第六條 煤礦在發(fā)煤以前,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辦法嚴格進行質量檢查,發(fā)現(xiàn)不符合第五條規(guī)定的,不準裝車外運;已經運出的,必須主動賠償用煤單位的損失。灰分 低于規(guī)定標準的,征得用煤單位同意后,可以增收價款。全水分、含矸率和塊煤限下率低于規(guī)定標準的,不增收價款。
第七條 煤礦應當根據(jù)用煤單位的要求,提交煤炭質量化驗單。保證重量
第八條 煤礦和鐵路、交通部門,必須切實負責,積極采取措施,保證發(fā)運的煤炭,重量準確,在運輸和換裝過程中不拋撒丟失。
第九條 鐵路部門和有專用鐵道的企業(yè),對于送到煤礦的車皮,應當保證車體完整,技術狀態(tài)良好,清掃干凈,關牢車門;對于裝載出口煤炭需要原車過軌的車皮,還必須保證符合過軌的條件。煤礦發(fā)現(xiàn)車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時候,應當通知鐵路部門或有專用鐵道的企業(yè)及時改進,或者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主動幫助處理。
鐵路部門應當定期校正車皮的標記自重,保證準確。有軌道衡的煤礦、港口和用煤單位,應當根據(jù)鐵路部門的要求,盡量幫助校正。棚車和平車禁止裝煤。砂石車一般不準裝煤;但是,對于到達煤礦和煤礦所在車站卸空的砂石車,應當加以利用。
第十條 煤礦裝車,應當按照車皮標記載重裝足;如果裝到車幫高度仍然達不到標記載重,可以超出車幫起脊裝載,但是必須確保車輛運行時不溜失煤炭。起脊高度由路礦雙方商定。煤炭的價款和運費,都按實際裝載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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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煤礦發(fā)運煤炭的重量,應當用軌道衡衡量;沒有軌道衡的煤礦,用檢尺測量方法計算,但是應當有計劃地安裝軌道衡。用軌道衡衡量重量的煤礦,應當每半年請檢衡機構檢衡一次。沒有合格證的軌道衡,不準使用。用檢盡測量方法計算重量的煤礦,應當每季測定一次煤炭的容積比重。如果用煤單位反映重量不準,煤礦應當及時進行檢查,原因在于比重的,必須立即重新測定,并自測定的次日起執(zhí)行;主管的煤炭工業(yè)管理局(公司)認為必要時,應當派人檢查處理,或者邀請有關用煤單位協(xié)同煤礦測定比重。
第十二條 用軌道衡衡量重量的,車皮自重以標記自重為準;裝煤重量,除按規(guī)定可以少裝或多裝的以外 ,應當與標記載重符合,不夠的必須添足 ,超過的必須卸下。裝好以后 ,在煤車的頂面上灑石灰漿作為標記;或者進行平車 ,以煤車頂面的平整狀態(tài)作為標記。在貨物運單內,煤礦必須填明煤炭的礦別、品種、級別、并加蓋“衡”字章。用檢盡測量方法計算重量的,煤礦必須切實做好量車、劃線、平車工作,以煤車頂面的平整狀態(tài)作為標記。在貨物單內,煤礦必須填明實際裝載煤炭的長、寬、高度和煤炭的容積比重、礦別、品種、級別。
第十三條 煤礦裝車,必須做到四個一樣:黑夜和白天裝的一樣;壞天氣和好天氣裝的一樣;領導不在場和領導在場裝的一樣;沒人檢查和有人檢查裝的一樣。煤礦應當建立嚴格的檢查制度。 所有裝好的煤車, 都必須經檢查人員確認重量準確后,才可以辦理托運手續(xù)。
第十四條 車站對于煤礦裝好的煤車,必須逐車檢查。合格的,與煤礦辦理交接手續(xù);不合格的,應當提出要求,經煤礦改善后再辦交接手續(xù)。通過驗收,促進工作
第十五條 煤車到站后,用煤單位可以采取抽查的辦法對煤炭的重量和質量進行驗收。通過驗收,發(fā)現(xiàn)問題,找出原因,分清責任,改進工作。煤礦和鐵路、交通部門,對于用煤單位提出的意見,必須認真對待,嚴肅處理,吸取教訓,采取措施,切實改進。
第十六條 到站的煤車,標記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的,車站應當會同用煤單位進行復查。短少的重量,由鐵路部門賠償。到站的煤車 , 標記狀態(tài)沒有變化的 ,用煤單位可以進行抽查 。對于貨物運單上有“衡”字章的煤車 ,必須用軌道衡衡量;沒有“衡”字章的煤車 ,用量線方法計算,或者用軌道衡衡量,也可以用磅秤檢斤。短少的重量,由煤礦補發(fā)煤炭,或者退還價款和運費。用軌道衡和量線方法抽查的時候,車站必須派員參加,抽查由責任單位負擔。用磅秤抽查的時候,由用煤單位自行過磅,抽查費自行負擔。
第十七條 煤炭的質量,以煤礦的化驗和測定結果為準。但是,用煤單位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派員到煤礦進行檢查,也可以在到站進行抽查。抽查的時候,灰分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辦法,采樣,制樣、化驗;含矸率整車揀選;塊煤限下率整車篩選,但是為了避免篩選造成破碎損失,應當盡量協(xié)商處理。抽查結果,質量不合的,煤礦應當負責賠償。用煤單位為抽查煤炭質量支付的各種費用,除篩選費由責任單位擔負以外,其余一律自行負擔。
第十八條 煤礦對于水陸聯(lián)運煤炭的質量的重量,負責到第一個換裝港口的車站;對于出口煤炭的質量和重量,負責到國境車站。
第十九條 用煤單位對于品種不符合訂貨合同規(guī)定的煤炭,應當領取卸車,妥為保管,并及時通知煤礦設法處理。
第二十條 用煤單位要求煤礦賠償重量短少和質量不合格的損失,都以實際抽查的部分為限,不得以抽查結果推算全部。按期付款
第二十一條 用煤單位必須按期付款。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時候,可以拒付價款和運費的一部分或全部:
一、煤礦托收的款額計算錯誤的,可以拒付多算的款額;
二、煤礦發(fā)煤品種與訂貨合同規(guī)定不符的,可以拒付價款和運費;
三、煤礦發(fā)煤的數(shù)量超過月度運輸計劃較多,造成積壓的,可以拒付超發(fā)部分的價款和運費。
第二十二條 煤炭的價款和運費(包括煤礦墊付運費的利息和未計入煤價的鐵路專用線費、調車費),按照銀行的規(guī)定辦理結算。銀行應當督促用煤單位按期承付煤礦托收的價款和運費;對于不按照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承付的用煤單位,應當從其存款中扣收。其 他
第二十三條 煤礦實行送貨,應當經過批準。煤炭工業(yè)部所屬煤礦,由主管的煤炭工業(yè)管理局(公司)商得有關鐵路局同意后,報請煤炭工業(yè)部和鐵道部批準;地方煤礦,由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主管廳(局)商得有關鐵路局同意后,報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煤炭工業(yè)部、鐵道部、交通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