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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保險 誰的蛋糕

2012-11-19 來源:
本文摘要:就像全國鐵路法院全部改制移交地方、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鐵路等新的改變一樣,這一次,《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廢止也被外界看成是...
就像“全國鐵路法院全部改制移交地方”、“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鐵路”等新的改變一樣,這一次,《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廢止也被外界看成是鐵路體制改革的重要一環(huán),而這種變化也將給商業(yè)保險打開一片新的市場。
 
   11月16日,中國政府網(wǎng)公布的國務院第628號令中明確,從2013年1月1日起廢止《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同時,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刪去《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上述《條例》于1951年6月24日實施,1992年后修訂沿用至今,相關保額標準20年未變。其中規(guī)定,旅客的保險金額,不論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規(guī)定為2萬元/人,而旅客的保險費則包括于票價之內,一律按基本票價的2%收費。
 
   “乘客的意外傷害保險應該是自覺自愿購買的,不能強制。反倒是應該強制承運人購買責任險。”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濟貿易學院法經濟學研究中心教授陳欣昨日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說。
 
   保額20年未變
 
   據(jù)記者了解,去年“7·23”動車追尾事故發(fā)生之后,包括陳欣在內的5位中國保險法學會學者曾聯(lián)名上書國務院法制辦,建議廢止《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以推進鐵路保險制度改革。他們認為,1951年6月24日實施并沿用至今的這一《條例》(1992年曾修訂過),與我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存在沖突,不利于鐵路事故中遭受意外傷害旅客的合法權益的保護。
 
   此外,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因此,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的保險條款和費率,也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即中國保監(jiān)會批準,但是鐵路部門并未履行報請批準的法定程序。
實際上,在以往真正的事故賠償中,不僅參照這一《條例》,還會參照《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因此,最終賠付款遠遠高于按照相關條例進行的估算,這也說明,現(xiàn)有法律條文所規(guī)定的賠償標準過低。
 
   前述提到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yè)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鐵路運輸企業(yè)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guī)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在這一次的國務院令中已被刪除,這意味著賠償上限被取消。
 
   商業(yè)保險或介入
 
   《條例》廢止會帶來怎樣的變化?“火車票價肯定會下調。相關規(guī)定鐵道部門會穩(wěn)妥研究,相信很快就能出來。”昨日一位鐵路系統(tǒng)人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說。
 
   不過,除票價之外,對于未來鐵路旅客的風險保障問題更受關注。一位保險業(yè)內人士昨日告訴記者,實際早在半年前,鐵道部便已作出了原則性的決定,即有可能放開鐵路保險市場。雖此后一直未見有實質行動,但保險公司與鐵道部之間確有接洽。多位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的保險業(yè)內人士均認為,在風險管理方面,鐵道部應該結束“自保”的模式,而更多尋求商業(yè)保險的幫助。
 
   “鐵路貨運險、鐵路承運人責任險、鐵路旅客意外傷害險這三個險種的放開是必然趨勢,必須走向市場。”一位保險業(yè)內人士認為,在承運人責任險方面,未來有可能采取分線或分段操作的方式,即由各鐵路公司自行招標投保。就鐵路旅客意外傷害險而言,未來也很有可能形成目前像“航空意外險”這樣的競爭局面,即旅客可以根據(jù)自己的需要選擇不同保險公司的產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保險經紀公司的顧問作用也將在這一變革中顯現(xiàn)。“鐵道部可能會通過一家保險經紀公司來運作,估計12月會開始向保險公司招標。”上述業(yè)內人士稱。“我猜測,鐵道部有可能會成立一家保險經紀公司,也有可能由1-3家鐵路系統(tǒng)的公司共同發(fā)起成立一家保險經紀公司,再或者,找一家現(xiàn)有的國際或國內的保險經紀公司來操作。這三種情況都有可能,但從時間上來看,最后一種情況目前更現(xiàn)實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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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保險 誰的蛋糕

就像“全國鐵路法院全部改制移交地方”、“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鐵路”等新的改變一樣,這一次,《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廢止也被外界看成是鐵路體制改革的重要一環(huán),而這種變化也將給商業(yè)保險打開一片新的市場。
 
   11月16日,中國政府網(wǎng)公布的國務院第628號令中明確,從2013年1月1日起廢止《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同時,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刪去《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上述《條例》于1951年6月24日實施,1992年后修訂沿用至今,相關保額標準20年未變。其中規(guī)定,旅客的保險金額,不論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規(guī)定為2萬元/人,而旅客的保險費則包括于票價之內,一律按基本票價的2%收費。
 
   “乘客的意外傷害保險應該是自覺自愿購買的,不能強制。反倒是應該強制承運人購買責任險。”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濟貿易學院法經濟學研究中心教授陳欣昨日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說。
 
   保額20年未變
 
   據(jù)記者了解,去年“7·23”動車追尾事故發(fā)生之后,包括陳欣在內的5位中國保險法學會學者曾聯(lián)名上書國務院法制辦,建議廢止《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以推進鐵路保險制度改革。他們認為,1951年6月24日實施并沿用至今的這一《條例》(1992年曾修訂過),與我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存在沖突,不利于鐵路事故中遭受意外傷害旅客的合法權益的保護。
 
   此外,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因此,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的保險條款和費率,也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即中國保監(jiān)會批準,但是鐵路部門并未履行報請批準的法定程序。
實際上,在以往真正的事故賠償中,不僅參照這一《條例》,還會參照《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因此,最終賠付款遠遠高于按照相關條例進行的估算,這也說明,現(xiàn)有法律條文所規(guī)定的賠償標準過低。
 
   前述提到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yè)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鐵路運輸企業(yè)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guī)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在這一次的國務院令中已被刪除,這意味著賠償上限被取消。
 
   商業(yè)保險或介入
 
   《條例》廢止會帶來怎樣的變化?“火車票價肯定會下調。相關規(guī)定鐵道部門會穩(wěn)妥研究,相信很快就能出來。”昨日一位鐵路系統(tǒng)人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說。
 
   不過,除票價之外,對于未來鐵路旅客的風險保障問題更受關注。一位保險業(yè)內人士昨日告訴記者,實際早在半年前,鐵道部便已作出了原則性的決定,即有可能放開鐵路保險市場。雖此后一直未見有實質行動,但保險公司與鐵道部之間確有接洽。多位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的保險業(yè)內人士均認為,在風險管理方面,鐵道部應該結束“自保”的模式,而更多尋求商業(yè)保險的幫助。
 
   “鐵路貨運險、鐵路承運人責任險、鐵路旅客意外傷害險這三個險種的放開是必然趨勢,必須走向市場。”一位保險業(yè)內人士認為,在承運人責任險方面,未來有可能采取分線或分段操作的方式,即由各鐵路公司自行招標投保。就鐵路旅客意外傷害險而言,未來也很有可能形成目前像“航空意外險”這樣的競爭局面,即旅客可以根據(jù)自己的需要選擇不同保險公司的產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保險經紀公司的顧問作用也將在這一變革中顯現(xiàn)。“鐵道部可能會通過一家保險經紀公司來運作,估計12月會開始向保險公司招標。”上述業(yè)內人士稱。“我猜測,鐵道部有可能會成立一家保險經紀公司,也有可能由1-3家鐵路系統(tǒng)的公司共同發(fā)起成立一家保險經紀公司,再或者,找一家現(xiàn)有的國際或國內的保險經紀公司來操作。這三種情況都有可能,但從時間上來看,最后一種情況目前更現(xiàn)實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