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門鐵路賓館12點退房案旅客賓館互不讓
2008-07-15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裴曉蘭 瀏覽次數(shù):“慣例不是法律,這是典型的霸王條款?!弊蛱?,旅客王聰在宣武法院向賓館“12點前退房”的慣例“叫板”,他要求被告廣安門鐵路賓館退還多收的半日房費。對此,賓館表示拒絕。
王聰是遼寧省沈陽人。今年3月17日下午4時,他入住廣安門鐵路賓館。次日下午2時,他退房,結(jié)果被要求多支付半日房費74元。賓館的理由是,他沒有按規(guī)定在中午12點之前退房。
“這明顯違反了等價交換的原理”,昨天,王聰在法庭控訴道,“我一共住了22個小時,不足24個小時,卻要按一天半算房費。這明顯不合理,根本沒有法律依據(jù)?!蓖趼斠筚e館退還多收的半日房費74元,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因起訴導(dǎo)致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6000余元。
“誰說沒有法律依據(jù)?中國旅游飯店業(yè)協(xié)會出具的規(guī)范就是這么規(guī)定的?!狈ㄍド?,被告賓館的代理律師顯然不同意王聰?shù)脑V訟請求。他說,賓館房價表上的“天”指的不是24小時,而是指“一夜”,因為賓館的主要價值是過夜。此外,律師指出,王聰在入住時,已經(jīng)在寫有“過12時退房加收半天房費”的住房單上簽字,這說明他對該項收費予以認可,因此應(yīng)遵守與賓館的約定。
“簽字不一定公平”,王聰當即提出反駁。他說,自己在簽字時存在無奈和被迫,因為賓館給他的住房單是已經(jīng)寫好的格式條款,他作為處于弱勢的旅客只能簽字,否則就無處住宿。
此外,他認為中國飯店協(xié)會只是一個社會團體,不是立法機關(guān),其所出具的規(guī)范文件沒有法律效力,只對賓館這些會員有約束力,對客人沒有。王聰認為,賓館完全是出于自己的經(jīng)營利益考慮,在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支持的情況下,單方把“一天”定義為“一夜”,并單方定義賓館的價值。“去賓館不一定就是過夜,我覺得白天熱,也會去賓館吹空調(diào)洗澡呢”。
昨天,原被告雙方共辯論了約一個小時,因被告賓館不同意調(diào)解,法官宣布休庭,將擇日宣判。據(jù)悉,該案被披露后,密云已有多家酒店將12時的全天收費門檻調(diào)整到14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