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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晚點八小時沒道歉 廣深鐵路被兩乘客索賠310元

2013-11-13 來源:投資快報
本文摘要:近日,有兩位女乘客因為無法忍受火車晚點八小時,導致其在寒風中夜宿候車室的遭遇,將該趟列車的運營商廣深鐵路告上了法庭。
  對于中國的老百姓來說,火車、飛機晚點在出行中似乎是家常便飯。大部分乘客對晚點的回應就是逆來順受的沉默。然而,近日,有兩位女乘客因為無法忍受火車晚點八小時,導致其在寒風中夜宿候車室的遭遇,將該趟列車的運營商廣深鐵路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支付包括餐飲、住宿、誤工費等在內(nèi)的賠償金共計310元。
 
  晚點導致錯過會議 兩乘客怒告運營商
 
  據(jù)兩名女乘客代理律師、廣東德納律師事務所律師龐琨介紹,2012年11月,梁女士及其同事訂了兩張由廣州開往武昌的T38臥鋪票,次日到達武漢參加一個工作會議,原定出發(fā)時間是11月21日晚23時53分,卻被告知火車晚點,最早可能要到22日凌晨5時才能發(fā)車。
 
  因為晚點八小時,兩人只能蜷縮在候車室的長椅上等待列車啟動。“那晚氣溫驟降,所有該趟列車乘客就在冷冰冰的鐵板凳上度過漫長冬夜。”梁女士如此形容等待的艱辛。在經(jīng)歷過將近10個小時的等待后,滯留乘客終于坐上列車。但在候車室等待的那一晚,車站工作人員全程都沒有理會乘客,包括住宿、飯餐都要乘客自行解決。
 
  對于這樣的遭遇,梁女士十分氣憤。其表示,“我不是責怪火車晚點,晚點有很多原因,我可以理解。”梁小姐表示,“但是我不能接受的是他們沒有給我們提供任何安頓,晚上凳子那么冷,我們在那坐了近10個小時!”
 
  為討說法,梁小姐及其朋友決定將T38運營商廣深鐵路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支付包括餐飲費、住宿費,以及誤工費等在內(nèi)賠償金共計310元。
 
  起訴過程一波三折
 
  金額不過300多元的起訴案件,梁女士的索賠之路卻走得十分坎坷。
 
  據(jù)龐琨回憶,他與兩名當事人曾于2013年1月30日親赴廣州鐵路法院遞交起訴狀,但工作人員拒不接受起訴材料,口頭稱“人傷可以立案,貨損可以立案,本案不屬于法院管轄范圍”。其后,他們只好又以郵政快遞方式向法院郵寄訴狀。
 
  2月25日,律師再次前往法院要求就是否立案的問題給予答復,被告知“上次已經(jīng)答復過”,仍拒絕立案。
 
  7月30日,兩名當事人不滿廣州鐵路運輸法院的做法,向廣州市鐵路運輸中院(上級單位),以及廣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寄出了控告信。終于在今年8月收到廣州鐵路運輸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
 
  近日,案件終于在廣州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
 
  廣深鐵路:我不是適合被告
 
  對于兩名乘客的控訴,被告廣深鐵路確認為自己并不是案件的適格被告。
 
  廣深鐵路代理人回應,T38次列車屬于烏魯木齊鐵路局,廣深鐵路并未與乘客締結(jié)合同,因此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該代理人還稱,T38次列車之所以晚點,是因其對開列車晚點10多個小時到達廣州,導致廣州始發(fā)列車不能發(fā)車。經(jīng)過廣深鐵路的努力,已提早兩個多小時發(fā)車,只晚點約8小時。而梁小姐作為成年人,對這趟間距達4600多公里的列車可能的晚點情形應當預見,在明知晚點后她也可以改乘更為便捷的交通工具。
 
  梁小姐代理律師則表示,作為乘客從廣州站出發(fā),廣深鐵路應是實際的承運人。而在晚點的8個小時中,廣深鐵路并未明確告知乘客可以退票或改簽,而列車晚點的原因并非法律所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
 
  據(jù)悉,本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之中,將擇日宣判。
 
  新聞鏈接:發(fā)生在各地的火車晚點索賠案例
 
  重慶:乘客因火車晚點1小時狀告鐵路局索賠43.4元
 
  2013年9月8日,周煒在成都鐵路局重慶代售67號窗口,買了一張K775次列車(重慶北—廣州)票,欲到秀山去辦事。車票上寫著:當天16:15開。但列車并未按時發(fā)車,而在17:20才開始檢票發(fā)車。
 
  列車時刻表顯示,K775次列車21:45到達秀山,實際到達時間是22:45。
 
  周煒認為,成都鐵路局的晚點發(fā)車和晚點到站,嚴重違反雙方的合同約定,起訴要求成都鐵路局賠償損失43。4元,并承擔訴訟費。
 
  周煒認為,“這可以說成是一場公益訴訟。”對于案件的預期,周煒很平靜:“不怕輸官司,要的是一種態(tài)度。”
 
  由于被告方不同意調(diào)解,雙方無法進入調(diào)解環(huán)節(jié),只能等待法庭擇期宣判。審判長表示,這是重慶第一例因列車晚點而向鐵路部門索賠的案例。
 
  昆明:列車晚點曾引發(fā)集體訴訟
 
  1998年8月,大連律師張輝乘坐的火車晚點2個多小時,他狀告大連鐵道有限責任公司,一、二審均敗訴,理由是“于法無據(jù)”。這是全國第一起因鐵路晚點引發(fā)的索賠案。
 
  1999年10月26日,列車晚點集體訴訟案在昆明開庭。16名乘客因列車中途延誤33小時,狀告昆明鐵路局,要求賠償經(jīng)濟、精神損失。昆明鐵路運輸法院當日判決,駁回原告。
 
  2007年,因火車晚點,西安律師毛家興索賠9.1元,但鐵路局說火車晚點是普遍現(xiàn)象,如果給每位乘客賠償,鐵路部門無力承擔巨大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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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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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點導致錯過會議 兩乘客怒告運營商
 
  據(jù)兩名女乘客代理律師、廣東德納律師事務所律師龐琨介紹,2012年11月,梁女士及其同事訂了兩張由廣州開往武昌的T38臥鋪票,次日到達武漢參加一個工作會議,原定出發(fā)時間是11月21日晚23時53分,卻被告知火車晚點,最早可能要到22日凌晨5時才能發(fā)車。
 
  因為晚點八小時,兩人只能蜷縮在候車室的長椅上等待列車啟動。“那晚氣溫驟降,所有該趟列車乘客就在冷冰冰的鐵板凳上度過漫長冬夜。”梁女士如此形容等待的艱辛。在經(jīng)歷過將近10個小時的等待后,滯留乘客終于坐上列車。但在候車室等待的那一晚,車站工作人員全程都沒有理會乘客,包括住宿、飯餐都要乘客自行解決。
 
  對于這樣的遭遇,梁女士十分氣憤。其表示,“我不是責怪火車晚點,晚點有很多原因,我可以理解。”梁小姐表示,“但是我不能接受的是他們沒有給我們提供任何安頓,晚上凳子那么冷,我們在那坐了近10個小時!”
 
  為討說法,梁小姐及其朋友決定將T38運營商廣深鐵路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支付包括餐飲費、住宿費,以及誤工費等在內(nèi)賠償金共計310元。
 
  起訴過程一波三折
 
  金額不過300多元的起訴案件,梁女士的索賠之路卻走得十分坎坷。
 
  據(jù)龐琨回憶,他與兩名當事人曾于2013年1月30日親赴廣州鐵路法院遞交起訴狀,但工作人員拒不接受起訴材料,口頭稱“人傷可以立案,貨損可以立案,本案不屬于法院管轄范圍”。其后,他們只好又以郵政快遞方式向法院郵寄訴狀。
 
  2月25日,律師再次前往法院要求就是否立案的問題給予答復,被告知“上次已經(jīng)答復過”,仍拒絕立案。
 
  7月30日,兩名當事人不滿廣州鐵路運輸法院的做法,向廣州市鐵路運輸中院(上級單位),以及廣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寄出了控告信。終于在今年8月收到廣州鐵路運輸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
 
  近日,案件終于在廣州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
 
  廣深鐵路:我不是適合被告
 
  對于兩名乘客的控訴,被告廣深鐵路確認為自己并不是案件的適格被告。
 
  廣深鐵路代理人回應,T38次列車屬于烏魯木齊鐵路局,廣深鐵路并未與乘客締結(jié)合同,因此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該代理人還稱,T38次列車之所以晚點,是因其對開列車晚點10多個小時到達廣州,導致廣州始發(fā)列車不能發(fā)車。經(jīng)過廣深鐵路的努力,已提早兩個多小時發(fā)車,只晚點約8小時。而梁小姐作為成年人,對這趟間距達4600多公里的列車可能的晚點情形應當預見,在明知晚點后她也可以改乘更為便捷的交通工具。
 
  梁小姐代理律師則表示,作為乘客從廣州站出發(fā),廣深鐵路應是實際的承運人。而在晚點的8個小時中,廣深鐵路并未明確告知乘客可以退票或改簽,而列車晚點的原因并非法律所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
 
  據(jù)悉,本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之中,將擇日宣判。
 
  新聞鏈接:發(fā)生在各地的火車晚點索賠案例
 
  重慶:乘客因火車晚點1小時狀告鐵路局索賠43.4元
 
  2013年9月8日,周煒在成都鐵路局重慶代售67號窗口,買了一張K775次列車(重慶北—廣州)票,欲到秀山去辦事。車票上寫著:當天16:15開。但列車并未按時發(fā)車,而在17:20才開始檢票發(fā)車。
 
  列車時刻表顯示,K775次列車21:45到達秀山,實際到達時間是22:45。
 
  周煒認為,成都鐵路局的晚點發(fā)車和晚點到站,嚴重違反雙方的合同約定,起訴要求成都鐵路局賠償損失43。4元,并承擔訴訟費。
 
  周煒認為,“這可以說成是一場公益訴訟。”對于案件的預期,周煒很平靜:“不怕輸官司,要的是一種態(tài)度。”
 
  由于被告方不同意調(diào)解,雙方無法進入調(diào)解環(huán)節(jié),只能等待法庭擇期宣判。審判長表示,這是重慶第一例因列車晚點而向鐵路部門索賠的案例。
 
  昆明:列車晚點曾引發(fā)集體訴訟
 
  1998年8月,大連律師張輝乘坐的火車晚點2個多小時,他狀告大連鐵道有限責任公司,一、二審均敗訴,理由是“于法無據(jù)”。這是全國第一起因鐵路晚點引發(fā)的索賠案。
 
  1999年10月26日,列車晚點集體訴訟案在昆明開庭。16名乘客因列車中途延誤33小時,狀告昆明鐵路局,要求賠償經(jīng)濟、精神損失。昆明鐵路運輸法院當日判決,駁回原告。
 
  2007年,因火車晚點,西安律師毛家興索賠9.1元,但鐵路局說火車晚點是普遍現(xiàn)象,如果給每位乘客賠償,鐵路部門無力承擔巨大開支。